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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牢笼(3/11)
了行贿人的证据,她一旦承认自己知道收了一万元钱,那就等于承认了受贿,案子就是铁板一块,证据充足,她在说别的也没有用了,所以只有一口咬定死不承认才有侥幸的希望,也就可以蒙混过关,甄到现在也不知道范董事长出差在外,据我了解甄如烟和范挫胜董事长的关系不同一般,原先是同班同学而且曾是恋人,一起分配到烟草工作多少年,在范挫胜被咱们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侦查并被法院判刑服刑完毕后是甄如烟帮助其东山再起的,所以存在着范挫胜不会害她的侥幸心里,最起码不会有意害她的,这是其一。其二我认为,通过昨天夜里的审讯,给我的感觉其心里是非常复杂的,其丈夫刚死不久,事业也不顺利,家庭更是负担太重,其思前想后,思想顾虑太重,如果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可以彻底打消她的侥幸心里,给她以震慑作用,彻底粉碎她的心里压力,说局不好听的话,就是把她消瘫,挤垮,这也就促使她主动交待问题。三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刚才说的时间不允许,传讯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找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合到可以延长时间,因现在是双修日,在找纪律检查会配合也不现实了,最主要的是咱们已经立案了。所以我建议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说。”
“到目前为止,我到同意董科长的意见,但那你想国后果没有,一旦在刑事拘留到期后范挫胜的人还找不到,或者即使找到范挫胜没有和甄如烟说是谁给她的这一万元钱,我们下一步怎么办,刑事拘留好办,检察院有刑事拘留权,宋检察长一签字就行了,公安局只是走个手续,我担心的就是如果不够受贿罪我们怎么处理此事,你们科把案子办了,一旦受贿罪不成立,最后擦屁股的还不是我们领导”。吴局长说道
宋检察长补充道:“吴局长考虑问题考虑的非常全面,后顾之忧都考虑到了,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考虑的问题,董科长你们急于办案的心情是好的,可以理解,但最主要的是办成铁案,不要嫌疑人一翻供,就不行了,应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看可以考虑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目前确实是有一个一旦在刑事拘留期间取不到范挫胜的证据,或者其做的证言不利于我们办案的问题,但由于时间不允许我们在检察院审讯,超过传讯时间在检察院审讯谁也做不了这个主,我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因为我们已经立案侦查了,在联系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有些难度,咋们应该先同纪检会联系,可以先办理双规,有结果在立案,再说因为纪检会和检察机关最近因为争办案权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再有也是双修日,在联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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